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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管多少?

作者: Greenpeace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簡稱毒管法)自民國七十五年頒布以來,為因應時代的變化而經過多次修正,上一次的重要修訂為民國九十六年,也就是約在歐盟開始推行REACH法規【註】的那年,非常可惜的是當時並沒有把這套相對完善的措施借鏡施行,直到去年年底毒管法修正草案送進立院,才終於將這樣全面的登錄制度納入法規。

現在立法院即將對毒管法修正草案進行二讀,但這份修正草案是否完善?是否能全面有效管理化學物質呢? 事實上,我們存有質疑!


我們在發現了現有的修正草案仍含諸多缺漏,立即向環保署提出建議,卻不被採納;現下惟有在毒管法修正草案進入二讀前,呼籲立法院與眾委員一同正視民間版的毒管法修正草案

除了綠色和平之外,在坊間本就有許多組織與學者專家共同關切著臺灣化學物質的管理問題,諸如,環境法律人協會看守臺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等。對於這次即將送入二讀的政院版毒管法修正草案,我們發現其中有不少疏漏的部分亟待補強,並曾與環保署毒管處官員進行溝通,但似乎彼此各有堅持的立場,無法達成共識,於是環保團體只好自行提出並送交民間版本至立法院,期望能與環保署提出的版本同時進行討論。

民間版與政院版的毒管法修正草案皆納入了相當重要的「登錄制度」,這是臺灣化學物質管理上一直欠缺的一項重要資訊來源,但其中關於哪些物質應該被登錄?哪些資訊應該被公開?則成了民間版與政院版之間最大的不同。政院版中提出製造或輸入「達一定數量」以上之化學物質才需要登錄,而所謂的「一定數量」則是後續再由主管機關訂定,其中就有許多不確定性。而商業機密的部分,民間版在毒管法第四十一條資訊公開的條文上,強調因應納入登錄制度後的化學物質管理,並明文闡述,哪些資訊可以不公開,而哪些資訊若涉及公共利益時則不受商業機密的保護。另外目前已知許多成分在一般使用狀態下無害,但是一旦進入奈米層級則很有可能造成傷害,所以奈米物質應該視為新化學物質進行登錄

我們在發現了現有的修正草案仍含諸多缺漏,立即向環保署提出建議,卻不被採納;現下惟有在毒管法修正草案進入二讀前,呼籲立法院與眾委員一同正視民間版的毒管法修正草案,讓政院版與民間版得以在委員會共同審查、公開討論。毒管法修正草案已納入源頭式的登錄制度是一項大躍進,既然都有了一個好的起頭改變,在內容條例上也應秉持完善確實的精神,制訂更加有保障大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註】在歐洲,化學署(European Chemical Agency,簡稱ECHA)是所有化學物質的主管機關,流通於歐盟成員國境內的化學物質都應向ECHA登記申報,而歐盟的化學物質管理法規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將商品中所含有的成分納入法令規範。其中管理的第一步即為源頭式管理的「化學物質登錄機制」,讓管理單位可以充分掌握其境內流通使用的化學物質,也才有足夠的資訊進行後續的評估、授權和限制,確實達到化學物質的充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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