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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遠洋漁業不可再走回頭路

作者: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非法漁業最常見漁獲通報不實以及非法轉載,因為不易查緝,再加上漁業署採被動式執法,很多時候是人權團體、國際組織通報或施予壓力後,才開始調查搜證。漁業署首要工作應儘快補強監管與預防能力,並且嚴格執法,確實查核非法捕魚以及人口販運,並公開漁船資訊及追蹤系統(VMS)主動監督有違法之虞的漁船,而非鬆綁法規。
※ 原文刊登於蘋果日報

遠洋漁業三法是為了嚇阻非法漁業,並且鼓勵循規蹈矩的漁船永續經營,但卻引發蘇澳、琉球、東港等二千多位漁民不滿,預計於11月6日北上抗議新法罰金過高與海上實際作業脫節。在2017年新法上路後,IUU 非法漁撈還是時有所聞,而外籍漁工工作環境、基本薪資等問題也層出不窮,在漁業署官網最新公布的遠洋漁業條例違規處分名單就高達130多件,可見即使罰金提高、懲處加嚴,仍有管理漏洞,讓非法漁船有機可乘。倘若再放寬條例或辦法,無疑是為不肖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恐拖垮台灣遠洋漁業。

非法漁業最常見漁獲通報不實以及非法轉載,因為不易查緝,再加上漁業署採被動式執法,很多時候是人權團體、國際組織通報或施予壓力後,才開始調查搜證。漁業署首要工作應儘快補強監管與預防能力,並且嚴格執法,確實查核非法捕魚以及人口販運,並公開漁船資訊及追蹤系統(VMS)主動監督有違法之虞的漁船,而非鬆綁法規。

目前台灣法規仍與國際標準有落差,包括薪資水平、船長責任、生活工作環境等。在過去三個月裡,漁業署曾會同外交部、勞動部、地方縣市政府,邀集民間團體、漁業公會、船東、仲介等利益關係人,召開了三次「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法會議,參照漁撈工作公約 (ILO 188 convention第188號公約) 作為修法的準則。政府若要落實公約必須先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建議可比照兩公約施行法、CEDAW 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模式,研擬 ILO 第188號公約施行法之草案,現在雖然起步太慢,但已經稍有進展,政府不該為少數既得利益者的反彈而走回頭路。

另外,針對我國籍漁船海上侵犯人權事件頻傳,管理海上漁撈工作是跨部會的權責分工,且勞工事務與漁業事務是不一樣的機關權責,這也是修法會議為什麼需要會同其它部會及單位,聽取專業職掌給予良善建議,對於境外聘僱還是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勞動事務,建議皆由勞動部擔任主管機關,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以確保所有漁工擁有最基本的勞動權保障。

綜觀這次北上漁民的訴求,可看出漁民抗爭背後最大的原因就是擔心漁撈作業的人力與設備成本增加。實際上,海洋資源日益枯竭,在漁船太多的激烈競爭下,為獲利而可能鋌而走險涉及非法的機會相對提高,因此,政府在加強漁業管理與執法的同時,淘汰過剩漁船,扶植並輔導永續示範漁船,杜絕非法及剝削,為台灣遠洋漁業打造永續漁獲招牌,穩固國際市場,才是維護海洋資源永續之道。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成員: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臺灣人權促進會、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平安基金會海員漁民服務中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環境正義基金會、綠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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