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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未有決心與能力管理台灣漁業,應積極支持國際海洋保育措施

作者: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就中央社今日報導,台灣豐祥漁業於吐瓦魯註冊於中西太平洋運作之權宜漁船,嚴重觸犯捕魚規範、同時阻撓並攻擊船上觀察員等29項指控,將被罰款400萬美元,更影響該國所有漁船面臨禁捕處罰。綠色和平認為漁業署於報導中所說「台灣人經營的外籍權宜漁船,漁業署不需負責」的回應是推諉責任,顯示其無力也無決心管理台灣漁業問題。

「漁業署 管很小 扯很大」 綠色和平成員於2011年1月26日在漁業署大樓前陳情抗議,要求漁業署展開對台灣漁船的有效監管。行動成員展示「漁業署 管很小 扯很大」的標語布條以及萬那杜與巴拿馬的國旗,象徵漁業署管理不善,混淆「隆運號」船籍。
「漁業署 管很小 扯很大」
綠色和平成員於2011年1月26日在漁業署大樓前陳情抗議,要求漁業署展開對台灣漁船的有效監管。行動成員展示「漁業署 管很小 扯很大」的標語布條以及萬那杜與巴拿馬的國旗,象徵漁業署管理不善,混淆「隆運號」船籍。

海洋專案主任高于棻表示:「台灣於中西太平洋擁有最多數量漁船,而漁船每年在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非法作業名單亦年年上榜,但漁業署卻經常反對能有效控管非法作業並兼顧永續發展之國際保育方案。漁業署應嚴格執行權宜漁船管理條例,並停止宣示無效的漁業管理政策,在國際區域漁業組織中支持國際保育方案,才能有效管理非法漁業行為並促進永續漁業」。

綠色和平質疑,漁業署多次聲稱將徹底執行《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卻在國際點名台灣高度涉入非法漁業行為時,推諉責任。綠色和平呼籲漁業署應依法嚴懲,並面對自身空泛而無效的政策宣示,在無力推動永續漁業時,更應積極支持國際海洋保育措施,具體實現永續漁業的承諾。

漁業署聲稱透過《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能有效管理台人投資註冊於外國之非法行為,卻在豐祥漁業觸犯馬紹爾群島捕魚規範並面臨多項國際指控時迴避管理責任,完全與其原來立法意旨背道而馳。管理條例中明訂台灣人經許可在海外從事漁業,而違反國際作業相關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卻無視此由立法院通過、總統頒布的法律。

同時,漁業署也是敷衍其於2005年在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對國際承諾將立法並管制由台灣人經營的權宜船,此次事件顯示漁業署沒有管理權宜船等非法漁業行為的能力與決心。

漁業署更多次聲稱其透過海上觀察員制度,將能有效進行監督和管理非法漁業行為,而此次豐祥漁業被舉發的非法紀錄中,卻發生包括攻擊和阻撓觀察員執行任務,證實漁業署欲透過海上觀察員制度進行監督管理的方法,未能有效監督漁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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